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矿工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矿在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当年公布为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因遭遇意外灾害,致使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
(四)特别救助对象;
(五)特殊紧急情况、特批(对特困职工发生的临时、突发性灾害,本着快捷救助的原则,及时调查和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普通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元;先进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二)特别救助对象每月救助500元。
(三)其它情况根据职工家庭状况给予相应救助。
三、申请救助所需证件
(一)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因患大病的需提供近期诊断证明、住院花费、工资收支证明;
(二)家庭因遭遇意外灾害的需提供家庭受灾证明;
(三)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需提供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任选其一)。
四、救助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职工,填写《困难职工申请救助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工会主席(工会负责人)对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基层工会主席(工会负责人)将符合救助条件者统一报矿工会生活保障部审核,不接受职工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联系工会生活保障部,进行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