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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基层关于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问题的建议

时间:2023-08-08 05:36:28
基层反映:基层关于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问题的建议(全文共1779字)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关于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问题的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近年来,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经常遇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涉税问题。这类情况,纳税申报人一般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买卖双方因财产矛盾又不能达成协议,税务机关受理时,按照现有的税收政策,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受理。

1、直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判决、裁定生效后,基层税务机关会遇到卖方已失踪或失去了人身自由,卖方不能取得不动产的销售发票的情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67号)要求,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原件和已调取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按裁定书的价格直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这种做法既方便纳税人,又不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要求,但由于没有做深入的调查核实,往往漏征了房、土交易中的增值税、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给税收人员带来了执法风险。

2、买方代缴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法院判决、裁定房地产过户生效后,买方为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属,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其提供销售不动产的发票。这时候我们经常遇到原始发票无法提供,卖方(一般为房地产企业)早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注销户,税务机关一般按照第一种情形受理;对失踪户和非正常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 ……此处隐藏434个字……全、强制执行等措施追征税款,如果强制措施仍然无效,税务机关应列入欠税管理,将欠税情况向社会曝光,同时持续加大税款追征力度。

2、卖方为非正常户或失踪户。如果卖方早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按照规定应由卖方接受处罚后恢复正常户,并补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是买方代办。另外一种税务机关虽认定为正常户,但该单位负责人已失踪或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同样如此。对这两种情况,如果能找的到人的,应该按照第一种正常状态的处置方式处理,税收征管系统应当有这种特殊业务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的繁琐程序。如果确实找不到人的,法院在拍卖或判决、裁定房地产抵押给买方时,需要明确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税务机关按程序开具完税凭证,剩余部分才是买方的合法收入。这种做法既可以让纳税人能够理解和接受,也可避免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3、卖方为注销户。遇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会进行沟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其营业执照并未吊销。如果卖方找的到人的,按正常状态的处置方式补办税务登记并接受处罚,税收征管系统仍然预留这种特殊业务的处理办法。卖方找不到人的,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告期满后,可以直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由买方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原件和已调取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按裁定书的价格直接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和完税手续。

上述几种方式的处置,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特别是在房地产拍卖抵押前要公告税款,处置后要确保税款及时申报入库。要加强“地方税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用,依托和改进现有的“金税三期税收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内、外部数据,解决实际存在是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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