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素质,增加年轻干部勇于担当、干事创业、化解矛盾、攻坚克难的能力,根据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年轻干部工作作风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轻干部实践锻炼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教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实践锻炼年轻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 实践锻炼年轻干部选派范围:局机关在编在岗人员; 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中层干部优先。
第六条 实践锻炼年轻干部选派对象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精神状态,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潜力。
第七条 科级干部、外出挂职(包村)或长期病假的人员除外;
第八条 年轻干部的实践锻炼,由人教科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通过后,由人教科负责协调锻炼单位,并通知派出实践锻炼的本人和相关科室。
第九条 年轻干部实践锻炼期限一般为*个月。
第十条 实施年轻干部实践锻炼的完成期限至**年。
第十一条 实践锻炼年轻干部的方式
(一)项目征迁实践锻炼。年轻干部安排至区重大项目指挥部,学习项目建设、房屋征迁政策,深入到拆迁一线,做好具体工作,提高服务群众,处理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综合办事机构实践锻炼。年轻干部安排至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学习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提高公文写作的水平。
(三)组织机构实践锻炼。年轻干部安排至区委组织部,学习党建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积累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章 实践锻炼年轻干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践锻炼期间,年轻干部的管理由***与锻炼单位共同负责,以锻炼单位为主,同时兼顾***本职工作。锻炼单位本着磨砺成长的原则,多安排急难险重、有挑战性的工作,并实事求是的检查工作质量、指出问题、促其成长。
第十三条 ***和锻炼单位要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锻炼工作接洽,锻炼单位的分管领导要跟踪锻炼期间年轻干部的工作、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解决好具体问题,客观真实做好鉴定。
第十四条 年轻干部在锻炼期间应保证全时工作,不得擅自离开锻炼岗位,自觉加班加点干好分配的工作。做到既会“看”、又能“干”。“看”是要钻研政策、熟悉情况、吸收他人实践经验;“干”是要全身心投入。
第十五条 年轻干部在实践锻炼结束后,要向***党组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局党组对年轻干部锻炼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年轻干部实践锻炼总结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