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本机关 年 月 日检查和调查,你(单位)位于市 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限于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位于武汉市 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你认为本决定侵犯你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