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分管安全副厂长)
1 目的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及本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和全体职工。
3 相关术语
3.1 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3.2 三同时:生产、管理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3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4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5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4 相关要求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职工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4.2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3 各车间、部门、公司(以下统称车间、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 ……此处隐藏1022个字……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被授予荣誉称号。
6.3 虽已决定被评定为先进或荣誉称号,在颁发或授予荣誉之前发生事故的取消评定或授予权。
6.4 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扣罚全年安全、综治、效益奖。
6.5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按本规定实行安全一票否决,不能代替事故处理和处罚,事故处理和处罚按有关规定、决定执行。
7 奖励和处罚规定
7.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厂部或各车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7.2各车间、部门、班组及个人,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7.2.1 模范地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认真执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规程,在组织安全生产或本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7.2.2 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级的;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避免发生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抢救事故有功者。
7.2.3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提出有效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做出重大贡献者。
7.6 凡不认真执行本责任制,造成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安保工作责任状》相应条款给予责任人和当事人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并按照厂内有关奖惩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8 附则
8.1 各车间、部门要根据本车间、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细化各岗位安全职责,作为此规定的内容补充。
8.2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