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人员。
二、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贷款期限和贴息情况: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四、贷款用于创业项目:
(一)商业类:烟酒零售、服装鞋帽零售、日用品零售、小五金零售、糕点食品零售、音像制品零售、书报刊零售、鲜花零售、玩具文具零售、水果蔬菜零售、其他商品零售。
(二)服务类:餐饮服务、旅店服务、修配服务、家政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社区便民服务、租赁服务、中介服务、搬运运输服务、复印打字、理发、护、音像图书借阅、废品回收等。
(三)加工制作类:小五金加工制作、饰品加工制作、木铁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制作、家庭作坊加工制作。
(四)种植养殖类:果树栽培、花草蔬菜种植、家禽家畜水产养殖。
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政策不予优惠的项目。
五、工作流程:
个人自愿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就业社保服务中心等组织申请→组织初审、推荐→人社局复核、资格认定→经办银行审核→贷款发放
具体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7〕325号)、桂财金〔201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