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不断增值,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增加资本积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生产资料,各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改、检修和出售、无偿调拨、盘盈、盘亏、报废、租赁、投资等事项,均需按财务管理权限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的原则,省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分工权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从价值管理角度确保帐卡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 ……此处隐藏5681个字……装订牌号,牌号与资产顺序号一致,以便卡物核对。
为今后适应电算化管理,编号方法可根据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要求规定确定。
财务部门保管的卡片正本,要及时补充各项应填资料,以加强静态管理和计算单项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九章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产权非本公司所有,而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对受委托管理的发、供电资产,其生产运行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管理资产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及其价值。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范围和委托管理期间突发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大修、更改等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决算审定办法及资金来源。
(四)、运行、维护、日常修理等费用支付办法。
(五)、委托管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办法等。
华东集团公司内部资产委托管理时,另订办法明确。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的资产均应按委托合同(协议)所列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分别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据以管理资产的动静态,并作为与委托方核对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目前已受委托的农电资产应按规定按月提取农电维护基金,在该项资产的维护基金达到原核定的价值时,按合同(协议)规定转作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