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演播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演播厅使用管理,规范演播厅工作流程,保障演播厅各类设施的良好运转和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提高演播厅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演播厅主要用于中小型综艺节目、访谈节目等类型的录制和现场直播,并承接一定的社会团体活动。
第三条 演播厅管理部门在保证安全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力为使用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演播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四条 所有使用演播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演播厅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使用者必须遵守演播厅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演播厅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核,认真填写“演播厅使用登记表”,并由主管领导的签字,在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使用。
第六条 演播厅确定时间后,如发生时间变更或取消活动,使用人员应提前与管理部门联系,提交书面变更理由。
第七条 在台外承接的活动,涉及用电、摄像、灯光调整、LED大屏、音响、卫生保洁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使用人员承担。
第八条 进入演播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演播厅内外及走廊中嬉戏打闹,不准携带宠物,不准在演播厅内用餐,吃小食品,以保持演播厅的良好卫生。
第九条 节目部门在使用外来音乐伴奏或视频素材时,需提前一天将音乐伴奏和素材提交给技术人员,以便对录音质量进行鉴定,凡电平偏低,噪声超标,频响,响度等指标不合格且有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音视频素材,技术人员有权要求节目主办方进行更换。
第十条 演播厅内的摄像机,编辑机及灯光、音响、LED大屏等设备均有专职技术人员理和维护,严禁擅自拆卸、挪用、外借,特殊情况须有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演播厅内设备责任到人,使用人员应爱惜设备,如因个人原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造成损失,使用人员应进行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演播厅各工种工作人员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坚守岗位、认真操作、协同合作,不得相互掣肘刁难,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听从指挥,冷静处理。
第十三条 演播厅使用人有责任向参与节目的来宾和观众介绍相关演播厅注意事项,使用人应在节目结束后及时清除道具等非演播厅物品以保持演播厅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 妥善保管好演播厅钥匙,不得擅自转借,私配或交于非演播厅工作人员。如果发现钥匙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 演播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演播厅导播间为演播厅重地,严禁专门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如有领导、外宾视察,必须由导播间专门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六条 其他电器设备和外租电器设备用电必须经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双方同同意后方可接电插电。严禁私自接、插电,违者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演播厅所有设备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进行操作,违者将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演播厅内不允许制作道具,一律在厅外制作好后统一安装。
第十九条 演播厅使用结束后,演播室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清点,检查各项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检查防火,确保演播室的安全。
第二十条 演播厅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宠物进入演播厅。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电器设备上堆放杂物等。
第二十二条 此制度自2019年12月1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