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险公司公估工作述职报告
文章标题:保险公司公估工作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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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阴似箭,一转眼2014年已成为过去,2014年迈步向我们走来,自从加入***后,在公司领导的关怀指导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基本情况
我于2014年3月14日加入,三个月试用期后顺利转正。
从加入***后到2014年7月1日,一直在***部门,后***部门与***部门合并为深圳分公司后,***部门人员也随合并统一归***部门经理***领导。
二、工作情况
1、在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兼任部门内勤,在此期间能认真负责的做好本部的内勤工作,包括:立案登记、案件及部门费用登记、出具业务结算表。
2、2014年主办案件16起,协办17起,主要是一些小额案件和代查勘,主要案子如下:
***酒店暴雨案:由于对建筑装饰如何修复不熟悉,加上保险公司的意思想拒赔,所以想等被保险人提供修复方案后再行定夺比较稳妥,这样
就导致很被动,而现在被保一直未能提供具体索赔资料,所以案件一直无进展。好在同被保和保险公司双方沟通较好,虽一直未结案,双方对我司暂无异议。
***市场水湿案:由于被保开始期望值比较高,索赔金额14万多元,而最终赔付为3万多,虽被保签了确认书,我司已出具公估报告,但由于被保不愿意专 ……此处隐藏5525个字……的判决。交通事故案件笔者参与不少,但这是第一次以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参加的诉讼。俗话说,位置决定立场。通过本次诉讼活动,对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也有了切身了解,也对公估机构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
《保险法》第129条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是其成立的依据,该规定第2条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从该规定看,公估机构具有保险事故估损的资质,但具体到衡水,在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名录中并未有公估机构出现,因此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公估机构的公估报告
二、公估机构收费不规范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2014.19号)第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按损失评估、鉴证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为3%,而实际上公估收费比例远远超过该规定。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可能会产生委托鉴定人为了追求高额赔偿而故意多交鉴定费从而达到让公估机构提高估损额的可能性。
三、公估结果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形
就我办理的这三起案件,公估机构在公估过程中存在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形,很难让人相信报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例如,事故发生地为深州路段,但委托人却将货物运至长沙后进行鉴定,中间间隔三天之久,路上运输是否会加重货物损失存在疑问。事故各方均没有派人在场,做出的公估报告没有各方签字。在最重要的损失结论上,鉴定人称是与受损设备厂家沟通后,依据其意见做出的损失结论。以上种种,不得不让人怀疑公估报告的客观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