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德化五中林元魁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 ……此处隐藏8052个字……教育权。《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提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罚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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