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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规矩

时间:2024-03-15 15:16:06
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规矩(全文共2154字)

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规矩

 

    2018年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办客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罗某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事后,安徽合肥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发布通报称,该乘客为合肥永红路小学教师罗某,由于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已被停职。铁路警方也通报了事件处理结果: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乍一看,这并不是一起重大事件,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但此事确在近期被广大网友们纷纷热议。笔者闲暇之余,仔细阅读了网上有关报道、网友评论及事件视频,发现大家评议的热点集中在对当事人的处罚是否过重;火车站为何不能通融;是否存在网络舆情道德绑架这三个方面,而争论的焦点与当事人的身份--某小学教导处副主任息息相关。对此问题,我来谈一谈个人看法,希望与各位读者共勉。

    第一,对当事人的处罚是否过重?从相关报道中得知,对于当事人的处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警方责令罗某某认错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二是庐阳区教体局对当事人罗某某立即停职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警方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罚款处理,我觉得无可厚非。网友们的争议集中在第二项处罚,即当事人所在学校对其停职检查。有些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也 ……此处隐藏877个字……当事人,认为此人没有师德,其行为有愧于人民教师的光荣职业,更不配担任教导处主任。还有部分网友认为,当事人是典型的网络舆论受害者,老师虽然是该女子的职业,但是没有必要上纲上线,没有明文规定老师要以怎样一种方式,在工作以外还要遵守单位规定,不应该因其身份特殊而区别对待。我个人认为:“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规矩”。何为特殊身份者,就本案来说,老师、医生、警察、军人、党员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属于特殊职业。这些特殊身份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大多与民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寄托者人民群众的期望,代表者某个行业或机构的形象。他们若有不当的言行举止,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对这些人员的要求肯定会更严一些,标准会更高一些,不能等同于普通民众。例如:一名党员会受到党纪和国法的双重约束,一名军人会受到军纪和国法的双重约束,就是我们常说的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当事人作为一名教师,也应该受到职业道德和国法的双重约束。国家教育部于2014年1月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其中第四条第十款明确规定“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据此,当事人所属教体局对其停职检查,并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这正是“特殊身份者更要遵守特殊规矩”的具体体现,而并不能一概而论的视为网络舆论道德绑架。

    综合来说,此事之所以会引发如此高的关注,除了剧情荒唐本身,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特殊身份。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全体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都是有着特殊身份的人员,代表着企业和党组织的形象。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遵纪守法,弘扬传统美德,用优良的作风,展现企业和党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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